盐环办〔2016〕83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6-04-18
各县(市、区)环保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城南新区环保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盐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规程(试行)

盐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规程(试行)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为做好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规范全市许可证审批管理,并有效衔接危废经营监管和项目环评、验收等工作,特制订危废经营许可审批规程。
一、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试行)》(苏环办〔2016〕51号)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审批材料的通知》(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2016年3月1日函件)
二、许可证前项目管理
环评审批阶段。对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对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规模、处置利用工艺、设施、选址、设备相符性和拟采取的危险废物入厂化验台账、进出库和生产台账、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在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中应明确该项目的危险废物来源、经营方式、类别、规模及环境监管方案等。拟向市以上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单位,在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报送盐城市环保局污防处(以下简称污防处)、盐城市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以下简称核固中心)。
项目建成试运行阶段。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建成后,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作为经营单位在获得经营许可证前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依据。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项目运行计划,并公开相关信息,所在地环保部门应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后,为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建设单位按照正式持证单位要求对经营情况进行网上报告。注册时间作为经营活动起始时间,获得经营许可证前的经营活动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间须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
三、许可证审批规定
(一)审批权限。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报省环保厅审批;其他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由盐城市环保局审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由当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时效规定。本规程印发前已持有省环保厅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本规程印发后,属于我局审批权限范围的许可证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由我局按照新的规程办理。3月1日前已通过我局预审报省、本次权限下放至我市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可按原省环保厅规程由我局审批。
(三)环境监管。污防处负责许可证审批,核固中心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环境监管,当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和许可证初审,核固中心负责督查和抽查。污防处发现许可证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已颁发的要及时撤销;核固中心应组织各地环保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获得许可证经营单位和未获得许可证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生产经营和污染防治措施与环评、许可证内容等不一致的,或与国家相关标准、名录、技术规范、省环保厅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不相符的,要求限期整改,需要变更许可内容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将有关检查信息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许可证首次申领
1.《盐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具体样式见附件1)、首次申领书面报告及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证。
4.3名以上环境保护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委托的提供委托合同,并明确运输过程中责任条款)。
6.包装、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和照片。
7.危险废物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和照片。
8.监测分析能力设备仪器清单、说明和照片,委托监测的,提供委托合同以及监测单位的资质证明;监测方案及备案意见。
9.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详细说明,包括工作原理、流程图、反应方程式等,有关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试验数据、鉴定意见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技术和工艺在处置效果、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比较。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的,详细说明危险废物的去向、用途、接收单位的资质情况等。
1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方案、说明、证明及委外处置协议。
11.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网上报告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及网上报告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安全环保培训制度。
12.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13.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申请类别中有行业环境管理规定的,提供专项对照说明材料。
(二)许可证变更
1.《盐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变更申领书面报告及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2.许可证原件。
3.在环评批复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设备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4.工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其他变更证明材料。
(三)许可证到期换领
1.《盐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到期换领书面报告及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2.许可证原件。
3.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转移联单汇总情况、经营记录情况、监测措施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工作情况、检查整改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
4.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结论意见的监测报告)。
5.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6.监测方案及备案意见。
7.自危废经营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须每隔五年提供一次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8.单位现状照片(注明和原许可证申领时的变化情况)。
9.换证时有变更事项的,应在换证材料的基础上增加变更申请材料要求的第3、4条。
10.其他材料。
上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采用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在现场核查时核对原件。
五、审批流程
(一)材料申报
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申请单位应在经营活动满一年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经营许可证申领。
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建成试运行后,要向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请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并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证作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前置条件。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建成试运行后,可以在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同时,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盐城市环保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做好经营许可证审查与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或排污许可证颁发)工作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技术审查
许可证申请材料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后,一并报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转我局污防处。污防处对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后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形成技术审查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核固中心参加技术审查,并对经营单位环境管理情况出具现场监管意见,明确许可建议。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并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整改核查报告后,专家组形成许可证技术审查报告。许可证变更或者到期换证的,技术审查报告内容和程序应酌情从简。
技术审查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对省环保厅已制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对照相关要求核查落实情况。到现场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技术审查,可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排污许可证颁发)同步进行。
(三)行政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专家技术审查报告,污防处提出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提请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会办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局分管领导可请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再提请局务会会办。对符合危险废物经营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发布颁发许可证的公告;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内容
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要求”各一份(具体样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六、办结时限、公示、咨询、监督投诉
根据服务为民、务实高效的原则,我市将环保部规定的75个工作日许可证审批时限缩减为30个工作日。因企业申报材料不齐、技术审查提出问题需要整改等造成的延误时间,均不计在工作时限内。具体时限如下:
1.许可证受理(5个工作日内):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转污防处,污防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2.许可证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内):污防处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向申请单位提交技术审查专家意见和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按照技术审查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出具报告后,由技术审查专家组审查认可,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对关键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未能落实到位的,向申请单位退回许可证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
3.许可证审批(7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污防处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现场监管意见、技术审查报告等材料,提请会办,根据会办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盐城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发布拟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制作颁发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意见的,污防处制作后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等意见的,暂停发证,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关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重新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5.咨询、申报和监督投诉
咨询电话:盐城市环保局污防处  0515-88190734
申报邮箱:盐城市环保局污防处  ychbwfc@qq.com
监督电话:盐城市环保局监察室  0515-88190716
特此通知。

附件:1.盐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