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入海排放口位置备案的公告
2018-01-11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于此次修订,入海排放口位置由审批改为备案,请各相关单位、个人前往我局窗口(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D区06窗口,电话:69083115)办理相关备案工作。
入海排放口位置备案申请需提交下述材料:
1、入海排污口位置备案表(原件,4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设置入海排污口可行性的专家评审材料(原件,4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附件:入海排污口位置备案表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