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排污费征收标准 发文日期:2015-05-19 21:23:57
内容提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性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污水排污0 9元 当量,太湖流域1 4元 当量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197号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7]206号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3]144号江苏


排污费征收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优惠性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
污水排污 0.9元/当量,太湖流域1.4元/当量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197号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7]206号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3]144号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10]30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 财综[2003]38号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69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  四部委令第31号
盐城市及各县区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于排污者排放污水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排污费【苏价费[2003]197号】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四部委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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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污 1.2元/当量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四部委令第31号】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5-30元/吨,填埋的1000元/吨  
噪声超标排污费 350-11200元/月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四部委令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