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优惠性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污水排污 | 0.9元/当量,太湖流域1.4元/当量 |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197号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7]206号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3]144号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10]30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 财综[2003]38号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69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 四部委令第31号 |
盐城市及各县区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对于排污者排放污水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排污费【苏价费[2003]197号】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四部委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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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污 | 1.2元/当量 |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四部委令第31号】 | ||||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 5-30元/吨,填埋的1000元/吨 | |||||
噪声超标排污费 | 350-11200元/月 |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四部委令第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