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排污核定及排污费征收程序 发文日期:2015-11-30 15:06:30
内容提要:一、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


排污核定及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资料。
二、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单位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决定的环境监察机构书面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排污单位逾期拒不申报或申报情况依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对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排污单位应当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起,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单位逾期未缴纳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