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6-09-23 18:20:45
内容提要: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


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1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实施范围。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具体标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重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1.二氧化硫: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2013〕2号)规定执行。即“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玻璃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240元/年•吨。”
2.氮氧化物: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1号)规定执行。即“2015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240元/年•吨。”
3.化学需氧量: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19 号、苏财综〔2008〕3 号)规定执行。即“污水处理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纺织染整、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等6个主要行业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500元/年•吨。”
4.氨氮: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太湖流域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1〕162号)规定执行。即“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食品、电镀、电子行业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11000元/年•吨,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为6000元/年•吨。”
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三、排污权交易服务费
我市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暂不收取。
请各收费单位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完善的征收与使用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金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