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盐环办〔2016〕121号关于开展全市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 通知 发文日期:2017-02-24 11:57:25
内容提要: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开发区环保局,城南新区环保分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水十条及我市实施方案,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01号)以及省


盐环办〔2016〕121号关于开展全市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 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开发区环保局,城南新区环保分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水十条”及我市实施方案,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01号)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苏环办〔2016〕138号)要求,决定自2016年5月至11月在全市组织开展部分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现将《2016年全市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6年全市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2.2016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表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7日
 
 
(联系人:李郑州,电话:88203315,传真:88206253,邮箱:ycshb12369@163.com)
 
 
 
 
 
 
 
 
 
 
 
 
 
 
 
附件1
 
2016年全市重点行业环保
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根据省环保厅统一部署,2016年5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部分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检查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推进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开展重点涉气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1.钢铁行业
此次检查主要针对钢铁行业中的烧结(球团)工序、高炉炼铁工序和炼钢(转炉、电炉)工序,重点检查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烧结(球团)工序。检查烧结机机尾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烧结机是否实现全烟气收集,烧结(球团)是否配备除尘脱硫(脱硝)等烟气治理装置,是否取消烟气旁路;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炼铁工序。检查高炉煤气是否采取净化回收措施,热风炉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等其他生产设施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炼钢工序。检查转炉(一次烟气),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等生产工序或设施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检查厂区铁精矿、煤、焦炭等物料和原辅材料的贮存、运输、筛分、破碎扬尘防控措施是否到位,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排污费征收。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规范、足额缴纳排污费。
2.水泥制造行业
本次检查仅针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包含独立粉磨站。重点检查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是否配套建设除尘脱硝装置,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矿石破碎系统、生料粉磨系统、水泥粉磨系统、水泥包装等各产尘环节的除尘装置是否配套齐全,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检查企业物料堆存是否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企业应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防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排污费征收。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规范、足额缴纳排污费。
3.平板玻璃制造行业
重点检查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玻璃窑炉是否配备烟气除尘脱硝装置,以重油、石油焦等为燃料的是否配套脱硫装置,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企业应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防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排污费征收。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规范、足额缴纳排污费。
检查中发现钢铁、水泥熟料生产、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查处。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对相关运营商加大公开曝光力度。
(二)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情况,落实环境监管责任,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能确保各项污染物指标持续稳定达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2.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查清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过校对,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真实反映排污状况。对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并加大相关运营商公开曝光力度。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3.污泥处置情况。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对污泥产生量、去向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各地环保局应联合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置事件多发态势。(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专项执法行动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由周俊为组长,孔令逸、王海、王瑞涛、曹江林、王彬、叶茂新为副组长,李曙光、周宇、张玉国、潘琦为成员的市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局(电话:88203315,邮箱:ycshb12369@163.com,联系人:李勇)。各地环保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好自查工作。
(二)突出问题导向。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既要对行业的排污单位实现全覆盖,也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各地要认真梳理、逐一分析,建立环境问题销号制度,弄清问题性质、找到症结所在、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
(三)加大处罚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
6月10日前,各地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制定自查工作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10日至10月10日)
各地根据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完成对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全面排查,梳理环境问题,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信息公开和总结报告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0日)
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以及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我局,我局将在环保局网站上对检查信息进行公开。
五、信息报送要求
各地环保局应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一)6月10日前,各地将工作方案(含检查企业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联络员联系方式(电话、传真以及电子邮箱)报送至市环保局(联系人:李郑州,电话:88203315,传真:88206253,邮箱:ycshb12369@163.com)。
(二)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期间(6月至10月),各地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简报内容要围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措施、成效。
(三)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期间(6月至10月),各地应加强数据审核把关,每月25日前完成《钢铁企业检查情况表》《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检查情况表》《平板玻璃企业检查情况表》《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表》的填报和报送工作。
 
 
 
 
 
 
 
附件2
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表
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所属
行政区
省(区、市)、      市、       县(区)
企业名称 (按工商执照名称填写)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无
(有的,填写编号)
设计处理能力(万吨/日)   投运时间
(年 月)
 
设计进水水质(mg/L) COD   氨氮   总磷  
排放执行标准(mg/L)      
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日平均进水、出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COD 进口   氨氮 进口   总磷 进口  
出口   出口   出口  
超标情况 COD 是/否 氨氮 是/否 总磷 是/否 日均处理
水量
(万吨)
 
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安装情况 COD 是/否 氨氮 是/否 总磷 是/否
运营公司   是否联网 是/否 校对情况是否正常 是/否
污泥处置情况 湿污泥产生量(吨/日)   平均含水率(%)   最终去向  
处理处罚情况 罚款 是/否 案由   金额  
是否按日连续处罚 是/否 案由   金额  
行政拘留 是/否 案由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表填表说明
 
该表在《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含工业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污水处理厂名称:是指污水处理厂工商登记的名称。
2、省份、地(市、区、州、盟)、县(区、市、旗):是指企业所在的行政地区,输入时自动识别。
3、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的代码填写,没有填“无”。
4、企业类型:指当前(检查时)企业所纳入环境监管类型,填写“国控企业”、“省控企业”、“市控企业”、“一般企业”。
5、设计处理能力:是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厂每天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不是指污水处理厂总体规划的处理能力。单位为:万吨/日。
6、投运时间:是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的具体时间。
7、设计进水水质:是指污水处理厂在工程设计时对进水水质的要求。
8、排放执行标准:是指按照环评或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的标准。
二、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日均处理水量:是指污水处理厂(2016年以来)实际处理污水总量与实际运行天数比值的平均值。单位为:万吨/日。
2、日平均进、出水污染物平均浓度:是指处理前的污水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污染物的日平均浓度和处理后的污水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污染物的日平均浓度。(无该项目监测的填报0)
3、超标情况:是指出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污染物是否超过排放标准,填写“是”或“否”。
三、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1、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指企业是否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自动监控设施,分别针对各项指标填写“是”、“否”、“未要求”。
2、是否联网:指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是否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联网,填写“是”、“否”、“未要求”。
3、校对情况是否正常:指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校对的情况,全部指标符合相关校对要求填“是”,存在不符合相关校对要求的填“否”,未做现场校对的填“未校对”。
5、运营公司:指负责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第三方公司名称。
四、污泥处置情况
1、湿污泥产生量:是指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后(2016年以来)产生污泥总量与实际运行天数比值的平均值。单位为:吨。
2、污泥含水率:是指污水处理厂已经脱水污泥所含水分的重量与污泥总重量比的百分数。单位为:%。
3、污泥最终去向:是指污泥最终填埋、焚烧及其他方法处置场所的名称。例如:***垃圾填埋场、***焚烧中心(站)、***堆肥厂等。
五、处理处罚情况
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针对污水处理厂在2016年以来的环境违法行为,所采取各类行政处理处罚措施,应与前述相关检查情况对应。
1、罚款
(1)是否罚款: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3)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3)项。
(2)罚款案由:对企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规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其他”。
(3)罚款金额:对企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金额。
2、按日连续处罚
(1)是否按日连续处罚: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3)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3)项。
(2)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案由:对企业处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其他违法排污行为”。
(3)罚款金额:对企业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罚款金额。
3、行政拘留
(1)是否行政拘留: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将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行政拘留案由: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由,根据具体案由具体填写。
 
 
 
 
钢铁企业检查情况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所属
行政区
省(区、市)、      市、       县(区)
企业名称 (按工商执照名称填写)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无
(有的,填写编号)
企业生产状态   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2015年产量
(万吨)
 
环评制度执行 是否有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 是/否 2015年以来新建项目数量   新建项目中已获环评审批项目数量   未获环评审批项目
数量
 
未获环评审批项目名称   目前现状   处理情况  
烧结(球团)工序 烧结(球团)生产线序号 烧结机机尾 烧结(球团)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烧结机机尾是否配备除尘装置 烧结机机尾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 烧结机是否全烟气收集 是否配备除尘装置 是否配备脱硝装置 是否配备脱硫装置 是否存在烟气旁路 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 氮氧化物排放是否达标 二氧化硫排放是否达标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是/否 是/否/未监测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是/否 是/否/未监测
                         
                         
                         
炼铁工序 炼铁工序生产线序号 高炉煤气是否采取净化回收措施 热风炉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 热风炉氮氧化物排放是否达标 热风炉二氧化硫排放是否达标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除尘装置是否配备齐全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是/否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是/否 是/否/未监测 是/否 是/否/未监测
                 
                 
                 
炼钢工序 炼钢工序生产线序号 转炉(一次烟气)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是否配备除尘装置 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 除尘装置
是否配备齐全
颗粒物排放
是否达标
除尘装置
是否配备齐全
烧颗粒物排放
是否达标
  是/否 是/否/未监测 是/否 是/否/未监测 是/否 是/否/未监测 是/否 是/否/未监测
                 
                 
                 
                 
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安装情况 颗粒物 是/否/未要求 氮氧化物 是/否/未要求 二氧化硫 是/否/未要求
运营公司   是否联网 是/否/未要求 校对情况是否正常 是/否/未校对
处理处罚情况 罚款 是/否 案由   金额  
是否按日连续处罚 是/否 案由   金额  
限制生产 是/否 案由  
停产整顿 是/否 案由  
停业、关闭 是/否 案由  
行政拘留 是/否 案由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钢铁企业检查情况表填表说明
 
该表在《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企业信息填报的范围包括所有正常生产、已停产(具备恢复生产能力)和在建的钢铁企业及项目,包括独立的烧结(球团)、炼铁、炼钢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的焦化企业和钢压延加工业暂不列入企业信息填报范围。
1、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
2、省份、地(市、区、州、盟)、县(区、市、旗):是指企业所在的行政地区。(输入时自动识别)
3、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的代码填写,没有填“无”。
4、企业类型:指当前(检查时)企业所纳入环境监管类型,填写“国控企业”、“省控企业”、“市控企业”、“一般企业”。
5、企业生产状态:主要反映当前(检查时)企业的生产情况。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生产:包括连续生产和间断生产,系统默认为正常生产;
(2)已停产:指已经不再生产,但具备恢复生产能力的企业。选择该项后,应填报基本情况和执行环评情况,不必填写产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在建:是指未投入生产的企业,选择该项后,应填报基本情况和环评执行情况,不必填写其他情况。
6、设计生产能力:是指企业设计每年生产最终产品的产量或最大生产能力。单位是万吨/年。
7、2015年实际产量:是指企业2015年全年的总产量。单位是万吨。
二、环评制度执行
1、是否有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
2、审批情况:是指企业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1)新建项目数量: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新建项目数量。
(2)环评审批项目数量:新建项目中已获环评审批的项目数量。
(3)未获环评审批项目数量,填写新建项目中未获环评审批的项目具体数量。如有,填写未审批情况;如没有,未审批情况无需填写。
3、未审批情况:是指企业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的相关情况。
(1)未获环评审批项目名称:具体未获环评审批项目的名称,逐一填写。
(2)目前现状:指目前项目所处状态,填写“建成投产、建成未投产、在建、停建”。
(3)处理情况:指针对未获环评审批项目所作出的处理情况,填写“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恢复原状”(具有多选功能)
三、烧结(球团)工序
1、生产线序号:指企业烧结(球团)工序所有生产线序号,对应分别填报企业每条烧结(球团)生产线相关情况。
2、烧结机机尾
(1)是否配备除尘装置:指烧结机机尾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设备,填写“是”或“否”。
(2)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指烧结机机尾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监督性监测或自动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3、烧结(球团)
(1)烧结机是否全烟气收集:指烧结机是否实现全烟气收集,填写“是”或“否”。
(2)是否配备除尘、脱硝、脱硫装置:指烧结(球团)工序是否配备除尘、脱硝、脱硫装置对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进行处理,分别填写“是”或“否”。
(3)是否存在烟气旁路:指烧结(球团)工序脱硫装置前是否存在烟气旁路进入主烟囱,填写“是”或“否”。
(4)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是否达标:指烧结(球团)工序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是否达标排放,监督性监测或自动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4、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1)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是否到位:指企业是否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的颗粒物排放,填写“是”、“否”、“不完善”。
(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指烧结(球团)工序生产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四、炼铁工序
1、生产线序号:指企业炼铁工序所有生产线序号,对应分别填报企业每条炼铁工序生产线相关情况。
2、高炉煤气是否采取净化回收措施:指是否对高炉煤气采取净化回收措施,填写“是”或“否”。
3、热风炉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是否达标:指热风炉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是否达标排放,监督性监测或自动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4、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
(1)除尘装置是否配备齐全:指炼铁中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等工序(设施)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装置,配备齐全填写“是”,配备不齐全填写“否”。
(2)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指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5、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1)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是否到位:指企业是否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的颗粒物排放,填写“是”、“否”、“不完善”。
(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指炼铁工序生产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五、炼钢工序
1、生产线序号:指企业炼钢工序所有生产线序号,对应分别填报企业每条炼钢工序生产线相关情况。
2、转炉(一次烟气)
(1)是否配备除尘装置:指转炉(一次烟气)工序中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装置,填写“是”或“否”。
(2)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指转炉(一次烟气)工序中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3、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
(1)除尘装置是否配备齐全:指炼钢中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等工序(设施)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装置,配备齐全填写“是”,配备不齐全填写“否”。
(2)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指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工序中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4、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1)除尘装置是否配备齐全:指炼钢中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等工序(设施)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装置,配备齐全填写“是”,配备不齐全填写“否”。
(2)颗粒物排放是否达标:指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工序中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5、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1)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是否到位:指企业是否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的颗粒物排放,填写“是”、“否”、“不完善”。
(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指炼钢工序生产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六、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1、是否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指企业是否安装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分别针对各项指标填写“是”、“否”、“未要求”。
2、是否联网:指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联网,填写“是”、“否”、“未要求”。
3、校对情况是否正常:指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校对的情况,全部指标符合相关校对要求填“是”,存在不符合相关校对要求的填“否”,未做现场校对的填“未校对”。
4、运营公司:指负责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第三方公司名称。
七、处理处罚情况
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针对企业在2016年以来的环境违法行为,所采取各类行政处理处罚措施,应与前述相关检查情况对应。
1、罚款
(1)是否罚款: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3)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3)项。
(2)罚款案由:对企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大气污染防治法99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大气污染防治法99条)、“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环境保护法61条)、“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大气污染防治法100条)、“未有效控制粉尘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108条)、“其他”。
(3)罚款金额:对企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金额。
2、按日连续处罚
(1)是否按日连续处罚: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3)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3)项。
(2)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案由:对企业处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其他违法排污行为”。
(3)罚款金额:对企业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罚款金额。
3、限制生产
(1)是否限制生产: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限制生产,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限制生产案由:对企业处以限制生产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
4、停产整顿
(1)是否停产整顿: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停产整顿,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停产整顿案由:对企业启动停产整顿的具体案由,填写“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且超标”、“限产后仍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其他违法排污行为”。
5、停业、关闭
(1)是否停业、关闭:是否对相关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停业、关闭案由:对企业实施停业、关闭的具体案由,填写“拒不履行停产整治”、“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发现同一违法行为”、“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
6、行政拘留
(1)是否行政拘留: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将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行政拘留案由: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由,根据具体案由具体填写。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检查情况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所属
行政区
省(区、市)、      市、       县(区)
企业名称 (按工商执照名称填写)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无
(有的,填写编号)
企业生产状态   生产能力(吨/日)   2015年产量(万重量箱)  
环评制度执行 是否有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 是/否 2015年以来新建项目数量   新建项目中已获环评审批项目数量   未获环评审批项目数量  
未获环评审批项目名称   目前现状   处理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生产线序号 生产能力(吨/日) 2015年产量
(万重量箱)
生产工艺 生产线投运时间 批复使用燃料 实际生产使用燃料 玻璃窑炉 原料系统 配料系统
是否建有除尘设施 是否建有脱硫设施 是否建有脱硝设施 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 是否配备除尘装置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生产线序号 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主要污染物是否超标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是否安装 是否联网 校对情况是否正常 运营公司 颗粒物 SO2 Nox
  是/否/未要求 是/否/未要求 是/否/未校对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处理处罚情况 罚款 是/否 案由   金额  
是否按日连续处罚 是/否 案由   金额  
限制生产 是/否 案由  
停产整顿 是/否 案由  
停业、关闭 是/否 案由  
行政拘留 是/否 案由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检查情况表填表说明
 
该表在《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企业信息填报的范围包括所有正常生产、已停产(具备恢复生产能力)和在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
1、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
2、省份、地(市、区、州、盟)、县(区、市、旗):是指企业所在的行政地区。(输入时自动识别)
3、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的代码填写,没有填“无”。
4、企业类型:指当前(检查时)企业所纳入环境监管类型,填写“国控企业”、“省控企业”、“市控企业”、“一般企业”。
5、企业生产状态:主要反映当前(检查时)企业的生产情况。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生产:包括连续生产和间断生产,系统默认为正常生产;
(2)已停产:指已经不再生产,但具备恢复生产能力的企业。选择该项后,应填报基本情况和执行环评情况,不必填写产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在建:是指未投入生产的企业,选择该项后,应填报基本情况和环评执行情况,不必填写其他情况。
6、设计生产能力:是指企业设计生产最终产品的产量或最大生产能力。单位是吨/日。
7、2015年实际产量:是指企业2015年全年的总产量。单位是万重量箱。
二、环评制度执行
1、是否有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
2、审批情况:是指企业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1)新建项目数量: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新建项目数量。
(2)环评审批项目数量:新建项目中已获环评审批的项目数量。
(3)未获环评审批项目数量,填写新建项目中未获环评审批的项目具体数量。如有,填写未审批情况;如没有,未审批情况无需填写。
3、未审批情况:是指企业2015年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的相关情况。
(1)未获环评审批项目名称:具体未获环评审批项目的名称,逐一填写。
(2)目前现状:指目前项目所处状态,填写“建成投产、建成未投产、在建、停建”。
(3)处理情况:指针对未获环评审批项目所作出的处理情况,填写“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恢复原状”。
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以生产线为单位填报。
1、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生产线设计生产最终产品的产量或最大生产能力。单位是吨/日。
2、2015年实际产量:是指生产线2015年全年的总产量。单位是万重量箱。
3、生产工艺:指具体生产线采用的生产工艺,填“浮法”、“格法”、“其他”。
4、生产线投运时间:是指具体生产线投入生产的具体时间。
5、批复使用燃料:指环评批复中规定企业应使用的燃料,填“天然气”、“重油”、“石油焦”、“煤制气”、“其他燃料”。
6、实际使用燃料:指环评批复中规定企业实际使用的燃料,填“天然气”、“重油”、“石油焦”、“煤制气”、“其他燃料”。
7、玻璃窑炉
(1)是否建有除尘设施:指玻璃窑炉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设施,填写“是”或“否”。
(2)是否建有脱硝设施:指玻璃窑炉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脱硝设施,填写“是”或“否”。
(3)是否建有脱硫设施:指以重油、石油焦等为燃料的玻璃窑炉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脱硫设施,填写“是”或“否”。(与燃料使用一栏关联)
8、原料系统: 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填“是”或“否”。
9、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设施,填“是”或“否”。
四、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以生产线为单位填报。
1、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1)是否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指企业是否安装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分别针对各项指标填写“是”、“否”、“未要求”。
(2)是否联网:指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联网,填写“是”、“否”、“未要求”。
(3)校对情况是否正常:指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校对的情况,全部指标符合相关校对要求填“是”,存在不符合相关校对要求的填“否”,未做现场校对的填“未校对”。
(4)运营公司:指负责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第三方公司名称。
2、主要污染物是否超标:指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是否达标排放,监督性监测或自动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指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五、处理处罚情况
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针对企业在2016年以来的环境违法行为,所采取各类行政处理处罚措施,应与前述相关检查情况对应。
1、罚款
(1)是否罚款: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3)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3)项。
(2)罚款案由:对企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大气污染防治法99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大气污染防治法99条)、“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环境保护法61条)、“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大气污染防治法100条)、“未有效控制粉尘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108条)、“其他”。
(3)罚款金额:对企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金额。
2、按日连续处罚
(1)是否按日连续处罚: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3)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3)项。
(2)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案由:对企业处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其他违法排污行为”。
(3)罚款金额:对企业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罚款金额。
3、限制生产
(1)是否限制生产: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限制生产,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限制生产案由:对企业处以限制生产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
4、停产整顿
(1)是否停产整顿: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停产整顿,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停产整顿案由:对企业启动停产整顿的具体案由,填写“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且超标”、“限产后仍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其他违法排污行为”。
5、停业、关闭
(1)是否停业、关闭:是否对相关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停业、关闭案由:对企业实施停业、关闭的具体案由,填写“拒不履行停产整治”、“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发现同一违法行为”、“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
6、行政拘留
(1)是否行政拘留: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将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行政拘留案由: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由,根据具体案由具体填写。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检查情况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所属
行政区
省(区、市)、      市、       县(区)
企业名称 (按工商执照名称填写)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无
(有的,填写编号)
企业生产状态   设计生产能力
(吨/日)
  2015年产量
(万吨)
 
环评制度执行 是否有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 是/否 2015年以来新建项目数量   新建项目中获环评审批项目数量   未获环评审批
项目数量
 
未获环评审批项目名称   目前
现状
  处理
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生产线
序号
设计生产能力
(吨/日)
2015年产量
(万吨)
生产线投运时间 水泥窑窑尾 矿石破碎系统、生料粉磨系统、水泥粉磨系统、水泥包装除尘装置是否配套齐全
是否建有
除尘设施
是否建有
脱硝设施
        是/否 是/否 是/否
             
             
             
             
             
             
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生产线序号 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主要污染物是否超标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是否安装 是否联网 校对情况是否正常 运营公司 颗粒物 SO2 Nox
  是/否/未要求 是/否/未要求 是/否/未校对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是/否/未监测
                       
                       
                       
                       
                       
处理处罚情况 罚款 是/否 案由   金额  
是否按日连续处罚 是/否 案由   金额  
限制生产 是/否 案由  
停产整顿 是/否 案由  
停业、关闭 是/否 案由  
行政拘留 是/否 案由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检查情况表填表说明
 
该表在《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企业信息填报的范围包括所有正常生产、已停产(具备恢复生产能力)和在建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独立粉磨站暂不列入企业信息填报范围。
1、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
2、省份、地(市、区、州、盟)、县(区、市、旗):是指企业所在的行政地区。(输入时自动识别)
3、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的代码填写,没有填“无”。
4、企业类型:指当前(检查时)企业所纳入环境监管类型,填写“国控企业”、“省控企业”、“市控企业”、“一般企业”。
5、企业生产状态:主要反映当前(检查时)企业的生产情况。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生产:包括连续生产和间断生产,系统默认为正常生产;
(2)已停产:指已经不再生产,但具备恢复生产能力的企业。选择该项后,应填报基本情况和执行环评情况,不必填写产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在建:是指未投入生产的企业,选择该项后,应填报基本情况和环评执行情况,不必填写其他情况。
6、设计生产能力:是指企业设计生产最终产品的产量或最大生产能力。单位是吨/日。
7、2015年实际产量:是指企业2015年全年的总产量。单位是万吨。
二、环评制度执行
1、是否有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
2、审批情况:是指企业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1)新建项目数量: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新建项目数量。
(2)环评审批项目数量:新建项目中已获环评审批的项目数量。
(3)未获环评审批项目数量,填写新建项目中未获环评审批的项目具体数量。如有,填写未审批情况;如没有,未审批情况无需填写。
3、未审批情况:是指企业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的相关情况。
(1)未获环评审批项目名称:具体未获环评审批项目的名称,逐一填写。
(2)目前现状:指目前项目所处状态,填写“建成投产、建成未投产、在建、停建”。
(3)处理情况:指针对未获环评审批项目所作出的处理情况,填写“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恢复原状”(具有多选功能)
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以生产线为单位填报。
1、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生产线设计生产最终产品的产量或最大生产能力。单位是吨/日。
2、2015年实际产量:是指生产线2015年全年的总产量。单位是万吨。
3、生产线投运时间:是指具体生产线投入生产的具体时间。
4、水泥窑窑尾
(1)是否建有除尘设施:指水泥窑窑尾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设施,填写“是”或“否”。
(2)是否建有脱硝设施:指水泥窑窑尾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脱硝设施,填写“是”或“否”。
5、矿石破碎系统、生料粉磨系统、水泥粉磨系统、水泥包装除尘装置是否配套齐全:指上述工序(设施)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设施,配备齐
四、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以生产线为单位填报。
1、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1)是否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指企业是否安装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分别针对各项指标填写“是”、“否”、“未要求”。
(2)是否联网:指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联网,填写“是”、“否”、“未要求”。
(3)校对情况是否正常:指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校对的情况,全部指标符合相关校对要求填“是”,存在不符合相关校对要求的填“否”,未做现场校对的填“未校对”。
(4)运营公司:指负责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第三方公司名称。
2、主要污染物是否超标:指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是否达标排放,监督性监测或自动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指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监测结果显示全部达标填写“是”,如显示超标填写“否”,如未进行监测填写“未监测”。
五、处理处罚情况
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针对企业在2016年以来的环境违法行为,所采取各类行政处理处罚措施,应与前述相关检查情况对应。
1、罚款
(1)是否罚款: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3)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3)项。
(2)罚款案由:对企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大气污染防治法99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大气污染防治法99条)、“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环境保护法61条)、“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大气污染防治法100条)、“未有效控制粉尘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108条)、“其他”。
(3)罚款金额:对企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金额。
2、按日连续处罚
(1)是否按日连续处罚: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3)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3)项。
(2)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案由:对企业处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其他违法排污行为”。
(3)罚款金额:对企业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罚款金额。
3、限制生产
(1)是否限制生产: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限制生产,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限制生产案由:对企业处以限制生产的具体案由,填写“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
4、停产整顿
(1)是否停产整顿: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启动停产整顿,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停产整顿案由:对企业启动停产整顿的具体案由,填写“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且超标”、“限产后仍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其他违法排污行为”。
5、停业、关闭
(1)是否停业、关闭:是否对相关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停业、关闭案由:对企业实施停业、关闭的具体案由,填写“拒不履行停产整治”、“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发现同一违法行为”、“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
6、行政拘留
(1)是否行政拘留: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将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填写“是”或“否”,填“是”应继续填写(2)项,填“否”则无需填写(2)项。
(2)行政拘留案由: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由,根据具体案由具体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