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盐环办〔2015〕216号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 发文日期:2017-03-02 08:33:10
内容提要:各县(市、区)环保局,盐城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城南新区环保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快推进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


盐环办〔2015〕216号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

各县(市、区)环保局,盐城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城南新区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快推进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各地政府专项、环保部门、工业园区编制和修订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二)依据《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进行指导和管理: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二、备案要求
(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完成编制或修订,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评估与备案;
(三)长时间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对此次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善暂不作强制性要求,若拟复产,则需提前编制或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完成预案评估、备案管理工作后方可进行生产。
(四)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各单位或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6.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三、备案监督
各地环境监察部门应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现场监管范围,对辖区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进行梳理,对未编制应急预案的,督促预案编制单位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但不符合《办法》规范要求的,督促其进行修订完善;对已完善的应急预案,依据《办法》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备案。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备案管理
各地政府专项、环保部门、工业园区制定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环保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应急中心上报上月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并附各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电子版文件;2015年12月31日前已备案的应急预案电子版文件于2016年1月31日前上报。
应急预案的评估、备案管理工作将纳入各地环保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22日